日本現代種業發展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快推進種業振興行動。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肩負著扛穩國家糧食安全的重任,同時,種業又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亟待補齊的短板和弱項。2021年,我國啟動實施種業振興行動,迄今已圓滿完成“一年開好頭、三年打基礎”的階段性任務。面向未來“五年見成效、十年實現重大突破”的戰略部署,要以更大力度推動種業振興取得新進展,牢牢掌握種業安全和競爭的主動權,為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夯實種業根基。與我國同屬東亞小農國家的日本是亞洲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日本在提升現代種業競爭力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我國可有針對性地借鑒吸收其經驗,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現代種業發展道路。

日本現代種業發展可供借鑒的經驗

(一)明確各級各類涉農科研機構和企業在種業科技創新中的定位。日本糧食作物育種呈現半公益性育種、半商業化育種的特點,涉農科研機構與企業均是重要的科技創新主體;經濟作物育種則以商業化育種為主導,企業是核心科技創新主體。在地方政府的引導下,日本國立涉農科研機構和地方農業試驗場主要針對糧食作物種子開展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地方政府會對其生產的種子進行純度、發芽率、病害等多方面的質量檢驗。其中,對本地自然條件具有高度適應性的良種有機會被地方政府認定為獎勵品種,面向全國各地推廣普及。企業在參與糧食作物育種時具有相對更大的靈活度,可不經由地方政府檢驗而采取獨立的檢驗標準,但同時在獎勵品種的認定上不具備先發優勢。不同于糧食作物育種,日本蔬菜、水果、花卉等經濟作物育種完全建立在種企專業化分工基礎之上。按照企業規模和業務類型,可將日本種企劃分為大型產銷公司、準大型產銷公司、中小型產銷公司和小型銷售公司。從發展特點來看,大型產銷公司在全球擁有廣泛的采種基地,并自行配備了試驗場和質檢部門,由此得以確保種子供應的高效穩定;準大型產銷公司通常會與涉農科研機構開展聯合研發,雙方能在優勢互補中實現平臺、技術、人才等資源的有效對接;中小型產銷公司傾向于將重心放在具有比較優勢的特定品種上,客戶群體相對固定;小型銷售公司與農戶聯系緊密,對于市場動向的把握較為精準。近年來,日本以企業為主體的商業化育種體系日趨成熟。日本農林水產省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累計登記品種數量為29229個,其中,企業和個人登記占比高達84%。

(二)適應農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優化種業科技創新布局。日本種業科技創新布局并非在其實現農業現代化之時就已完備,而是隨著農業發展形勢和市場需求的變化持續優化。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處于農業現代化高速發展階段,化肥、農藥的施用和農機的普及分別起到了提高農業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效果。基于這一形勢,種業科技創新更加關注培育高產、多抗和適宜機械化作業的新品種。在農業現代化基本實現的同時,前期過量施用化肥、農藥給農業可持續發展所帶來的弊端逐漸顯露,青壯年農業勞動力大規模流失引發的農業勞動力老齡化問題也愈發嚴重,環境友好型、資源高效利用型品種和省力化栽培型品種進而成為日本種業科技創新的重點方向。20世紀90年代以后,旨在推動農村產業融合和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六次產業化得到了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農戶的積極響應,種業科技創新出現了重視高附加值特色品種和加工型品種的傾向。近年來,生物多樣性保護日益成為國際環境規則制定中的焦點問題。日本以此為契機,在涉農科研機構中擴建用于保管地方特色種質資源和瀕危珍稀種質資源的基因銀行,并將這些資源作為優質新品種選育的基礎材料,促進了種質資源的深度挖掘。

(三)構建嚴格的品種審定和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為強化植物育種者權利,鞏固植物新品種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優勢,日本對其1947年頒布的《種苗法》進行了多次修訂,構建了嚴格的育種創新成果評價和保護體系。從品種登記來看,育種者需要向日本農林水產省提交正式的登記申請,登記審查主要考察新品種的五方面特性,包括特異性、同質性、穩定性、未讓渡性和名稱適當性。從權利保護期限來看,日本早于1998年就已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最新的1991年文本,該文本規定,草本植物保護期為20年、木本及藤本植物保護期為25年,而日本現行的《種苗法》對于上述植物又進一步延長了5年的保護期。在權利保護對象方面,日本根據UPOV1991年文本的要求,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并嚴格執行,為原品種權人主張自身權利和分享派生品種收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侵權處罰方面,日本的《種苗法》對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均作出明確規定,并采取兩罰制。品種權人可要求侵權者和單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自然人1000萬日元以內、法人3億日元以內的罰金。

日本現代種業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加快推進種業振興行動要求全力打通現階段我國種業發展的卡點堵點,全方位提高我國種業的科技創新水平。作為亞洲代表性種業強國,日本成功構建了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合力、育繁推一體的現代種業發展體系,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升,其經驗能夠為我國推進種業振興行動提供有益參考。

(一)逐步建立起梯次分明、分工協作、適度競爭的種業科技創新體系。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種業科研和生產“兩張皮”的問題十分突出,商業化育種機制不夠健全,企業作為育種創新主體的地位未得到充分體現。直至2016年,我國企業申請新品種權數量才首次超過科研機構。為提高種業科技創新體系的整體效能,加速育種創新成果轉化落地,可以參照日本的經驗,根據各類作物的功能和市場競爭力做好總體規劃,在涉農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形成合理定位與分工。一方面,要繼續加大對涉農科研機構開展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并通過加快產學研創新平臺建設和引導科企合作,實現種業科技創新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強化企業的育種創新主體地位,鼓勵種企規模化、多元化發展,做優做強一批具有核心育種優勢的龍頭種企,著力構建國家種業企業陣型。

(二)高度重視針對現代農業生產用種需求的種業科技創新。與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日本相比,我國如今推動農業現代化發展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更趨復雜,承受的資源環境壓力更加巨大。這意味著必須圍繞現代農業生產用種需求,系統謀劃種業科技創新布局,強化前瞻性、戰略性布局,有效提高種業科技供給的韌性及其與市場需求的匹配度。應重點開展種源“卡脖子”技術攻關,培育和推廣一批高產優質、多抗廣適、綠色高效和適宜機械化作業、設施化栽培的自主選育品種。從具體品類來看,我國玉米、大豆、生豬、奶牛等品種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明顯差距,白羽肉雞和部分高端設施農業蔬菜品種仍高度依賴于進口。基于樹立大食物觀和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要求,應積極布局大種業,扎實推進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大生物育種科技攻關力度,充分挖掘現有種質資源的開發利用潛力。

(三)持續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2022年,我國第四次修訂的《種子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訂聚焦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包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和環節、完善侵權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由此,從宏觀層面為保護育種原始創新提供了較強的法律依據。但與日本相比,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尚有較大提升空間。一是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限較短。我國設定的保護期限僅符合UPOV1978年文本的要求,比UPOV1991年文本要求的保護期限短5年,可根據現實情況適當延長保護期限,提高育種者的創新動力和效能。二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落實相對滯后。目前,我國已啟動四大作物EDV制度試點,今后還要加快推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配套規章制度的修訂,對實施EDV制度的步驟和措施作出詳細規定。三是對種業侵權行為的處罰程度偏低。當前,我國侵犯種業知識產權犯罪入罪門檻較高,需要進一步加大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為育種原始創新營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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