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探索無居民海島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在10月30日—11月1日舉行的深圳海博會期間,海上新能源與深海資源開發成為國內外與會者最關注的議題之一。 中國擁有龐大的風光供應鏈,產能增速也領先全球。截至2023年底,中國海上風電的裝機量約占全球市場份額的五成左右。 與此同時,在近海能源資源開發較為飽和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科學家、企業正把目光瞄準深遠海。10月30日,在國際深??茖W與技術大會暨中國大洋協會2024年年會上,中國大洋協會和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發布的《世界深?;顒舆M展報告(2024)》顯示,國際深?;A設施建設取得新進展,海底電纜、海底管道里程不斷增加,深海資源發現新潛力。 圍繞海上新能源和資源開發的一系列問題,21世紀經濟報道近期對中國海洋法學會原會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原法官、原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首任所長高之國進行了專訪。 高之國還曾任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特聘專家、歐共體能源法律專家等職務,是國際著名的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和國際能源法專家。 探索無居民海島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 《21世紀》:在碳中和背景下,你如何看待當前中國海洋能源開發利用的形勢? 高之國:目前開發利用最為成熟、應用最廣的海洋能之一是海上風力發電。中國許多沿海城市都在大力開發海上風電,這是一種效率比較高,也能對海洋空間進行重復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但是各地在發展海上風電過程中,受到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制,只能在12海里領海范圍內行使海域使用權。 把海域作為一種與土地資源一樣的資產進行流轉和抵押,是中國首創的,世界上還沒有其他國家把海域作為不動產進行管理。目前海上風電發展面臨的法律障礙之一是,若風電場在12海里領海之外,則不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范圍內,在此情形下,如何批準和管理海上風電的開發,是國家相關部門遇到的新問題,存在法律法規的空白地帶,亟待思考和解決。 此外,另一種充分利用海域空間資源的海洋能開發方式是海上光伏發電——水面上鋪建光伏發電板,水面下可以進行水產養殖,實現海域空間的高效利用。潮汐能和波浪能也是新興的海洋能資源,但是還需要更深入的相關科學研究來引導不同地區的合理發展。 從碳中和的視角來看,海洋是地球固碳的重要生態系統之一,利用和提升海洋空間的碳中和能力,實現藍碳的商品化、市場化開發,應該是未來擁有巨大潛力的產業發展方向。為此,在新興的海洋治理與經濟發展領域,應該盡快優化完善法律法規,填補缺口。 《21世紀》:目前中國的裝機量約占全球市場份額的五成左右。近海的海上風電資源已趨飽和,你覺得海上風電的開發熱度還會持續嗎?企業還應加大投資嗎? 高之國:我覺得熱度不會減弱。從目前中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來看,煤炭和石油依然有相當比例?,F在考慮到“雙碳”目標,中國煤炭的使用量大幅削減,但取代化石能源的選項較為有限。我國在風電以及太陽能的開發利用上具有后發優勢。 中國有18000公里的海岸線,除了滿足航運、養殖以及軍事安全方面的需求,其實還是有很大的開發利用空間,比如中國有很多的無居民海島,這些島嶼大多沒有被開發利用起來。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可以考慮通過制度機制創新,把這些島嶼作為一種資產,用市場方法轉讓給海上光伏和風電企業進行開發利用。而且風能和太陽能這種可再生能源,對海島環境以及生態的影響很小。對于企業來說,本來近海的空間很緊張,但是現在又多了新的渠道和效益增長空間;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也能創造新的稅收。而這一切都需要立法支持。 過去30多年間,我國海洋管理與立法的改革往往是自下而上推進的。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出臺背景,就是各個沿海省市探索將海域空間作為一種不動產資源進行了立法,在地方上明確了海域使用管理的權責與制度,而后中央出臺了國家層面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因此,對于無居民海島的海洋能資源開發利用,建議各地方可以率先進行探索嘗試。 深海資源開發:經濟與環保的博弈 《21世紀》:海洋能源和資源的勘探開發也在走向深海。深海開發的難點主要有哪些? 高之國:深海資源開發在國際上已形成一個機制,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國際海底區域制度”,它把深海資源規定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公約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蒙特哥灣開放簽署。這40多年來,國際海底管理局一直在開發規章制度和稅收政策,形成符合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資源共享制度。 但是直到現在,深海資源開發也沒能進入完全商業化生產階段。其原因之一是深海開發設備非常昂貴、成本高昂。早期西方發達國家走在深海開發的前沿,而今美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它在這方面前進的速度也大大減緩。中國在深??碧椒矫嬉恢痹诔掷m不斷發力。今年,上海交通大學自主研制的深海重載作業采礦車工程樣機“開拓二號”首次突破4000米水深,成功開采多金屬結核等深海礦產樣品。 現在主要有兩方面問題會對國際深海礦產資源開發造成影響。一是環境生態保護問題。實際上,一些國際環保組織以及一部分國家對深海開發并不支持,因為機械探測的方法不可避免地會影響海底地貌,甚至破壞海底生態環境。因此,在國際海底區域,一種是開發派,一種是環保派。 二是戰略金屬價格的問題。上個世紀70年代,世界礦產資源開采能力有限、資源較為匱乏,錳、銅、鈷、鎳等金屬價格很高,但今時不同往日,陸上的金屬價格在不斷下降,這也影響著開采的動力。 除此之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BBNJ),簡稱公海公約,倡議在公海上大幅度建立海洋保護區,這對海底資源開發又形成了新的制度約束。推進開發就可能影響到公海的生態環境,原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訂的時候是沒有這項因素的,而現在兩套機制之間形成了制約。我個人認為,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深海海底開發的商業化運營前景并不樂觀。 所以現在深海開發面臨兩難困境。一方面,作為一個后發國家,中國在深海資源開發方面的能力,與世界前沿水平的差距不斷縮小,甚至到了齊頭并進的地步。但另一方面,也在減緩開發速度,保持觀望態度,在科研方面還在持續地投入。 國際海洋法法庭有一個海底爭端分庭,當時我是11個法官之一。國際海底管理局提請法庭對于“擔保國在深海開發中所承擔的國家責任”做了一個法律咨詢意見,即,擔保國對于從事海底資源開發的個體和機構負有責任,需要出臺國家層面的法律并進行相應的管理。 在這種場景下,中國在很短時間內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履行了該項義務,對合作承包者提出了具體的安全以及生態環保要求,承擔了作為擔保國的責任。 《21世紀》:最終落腳點在于實現經濟效益跟海底生態環境的平衡? 高之國:實際上在過去40多年里,國際深海開發就是經濟和環保兩方面在博弈,沒有誰勝誰負,現在也還在持續博弈的過程中。我認為,這兩者之間應該取得一種平衡。不能只要環保不要開發,也不能盲目進行深海海底開發、而在生態環境方面走先破壞后治理的老路。 海上新能源“出海”如何走得更遠? 《21世紀》:中國海洋能源企業如何在全球化商業擴展中走得更遠? 高之國:在光伏發電領域,我國企業基本可以稱得上“一騎絕塵”。在風電制造領域,經過引進消化吸收的過程,現在中國企業居于相對領先地位。但是領先地位也有隨之而來的問題,例如歐盟對中國出口的電動汽車加征關稅。 對于海上風電、光伏而言,我認為接下來更多的機遇和應用場景會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以及廣大發展中經濟體市場。一方面,這些國家和地區對這些新能源裝置設備有大量的需求,另一方面,中國光伏、風力發電的設備更新迭代很快,質量越來越好、能源轉化利用率越來越高,如果舊設備處理不好也會造成污染和資源浪費。那么,是否可以考慮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把這些中國制造的新能源發電設備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中大力推廣,既有效解決了當地需求,又避免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更帶來了出海的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