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主要制約因素及其對策核心觀點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除了要“穩中”更要“提低”,核心是著力提升低收入者的人力資本,加強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調節力度,重點補上低收入者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短板,著力改善營商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是“十四五”時期發展目標之一,是推動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共同富裕的社會應當是中等收入群體占多數的橄欖型社會結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不僅可通過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為經濟注入新動能,還是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路徑、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有效措施。 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變化和特征 目前國內外對“中等收入群體”的概念有一定的共識,但在具體劃分標準上卻有很大分歧。在諸多界定標準中,目前國內影響力較大、被普遍接受的是國家統計局根據我國國情和居民生活質量提出的標準,即將家庭年收入(典型的三口之家)介于10萬-50萬元(2018年價格)之間的群體定義為中等收入人群。 近二十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規模逐漸壯大,目前約占全國總人口的三分之一。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從2002年的1.6%增長到2021年的34.3%。雖然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依然偏低,但絕對人數已相當可觀,目前已超4億,約相當于美國總人口的1.25倍,也相當于日本、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的人口之和。 中等收入群體在城鄉和地區間的分布不均衡,且主要為工薪階層,“穩中”須先“穩就業”。分城鄉人群看,2021年中等收入群體中約72.8%為城鎮居民、18.1%為農民工、9.2%為農村居民。分地區看,全國半數以上的中等收入群體分布在東部地區(55.8%);中、西部地區對應的比重分別為22.9%和21.2%。另外,約60%的中等收入群體以工資性收入為主,約16.5%以養老金收入為主。如果將領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視為曾經的工薪階層,那么超過四分之三的中等收入群體為工薪階層,他們的收入依賴于穩定的就業。 我國中等收入群體主要工作在私營部門。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僅約三分之一工作在黨政機關(6.1%)、事業單位(16.4%)、國有及控股企業(10.7%)等國有單位;另有2.4%、3.3%工作在集體單位、外企單位;剩下的61.1%為個體戶或工作在私營企業、非國有控股的其他股份制企業等民營單位。其中,僅0.6%的中等收入群體為土地承包者。由此看出,未來無論“穩中”還是“擴中”,都要大力發展民營經濟。 技術含量高、壟斷水平相對較高的行業,其從業者中的中等收入群體占比較高,而容納大量勞動力的行業,其從業者中的中等收入群體占比則較低。以金融業為例,56.7%的“金融業”從業者屬于中等收入群體,比全國平均水平(32.4%)高出24.3個百分點,在20大行業中排名第二。在20個行業中,中等收入群體比重排在前五位的主要是技術含量高、壟斷水平相對較高、社會精英較集中的行業,依次是“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教育”“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但放眼整個勞動力市場,這些行業吸納的勞動力有限,仍以金融業為例,工作在金融業的人數僅占全國勞動力總規模的2.0%,中等收入群體中工作在金融行業的人數占比也僅為3.4%。而那些容納大規模勞動力的“制造業”“建筑業”“居民服務業”,其從業者中的中等收入群體占比則相對較低。未來如何讓這些容納大量勞動力的行業得到長足發展,讓工作在這些行業的勞動力的收入得到實質提高,從而有機會晉升為中等收入群體,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關鍵。 我國存在大量脆弱中等收入群體。我國約75%的中等收入群體收入在10萬-20萬元,位于中等收入群體收入分布(10萬-50萬元)的底端;在農村地區的中等收入群體中該比重更是高達89.1%。若將收入介于下限與下限的120%(10萬元≤戶年收入≤12萬元)的人群視為“脆弱”中等收入群體,中等收入群體中約1/4的人群屬于脆弱中等收入群體,收入剛剛超過下限;其中農村中等收入群體中屬于脆弱中等收入群體更是高達42.2%。他們的收入隨時可能因工作變動、失業、家庭變故、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的沖擊而受到嚴重影響,甚至跌落為低收入者。 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擴大的關鍵因素 第一,保持一定的經濟增長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長速度。 沿用國家統計局界定中等收入群體的標準,假定每年在不同的經濟增長率情形下,并假定居民收入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同步且收入分布保持不變,基于2018年CHIP數據,本文估算了中國2025年、2030年、2035年的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從2018年到2035年,若居民收入增長率能保持在5%以上,那么到2030年、2035年將有51.8%、59.4%的人口成為中等收入群體,甚至超額完成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目標。考慮到2035年將有部分收入較高的中等收入群體晉升為高收入群體,在收入增長率保持在4%的情形下,勉強能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目標。但如果從現在到2035年增長率下滑到3%,那么2035年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僅能達到48.6%,還未超過半數,無法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目標。由此看出,為提高中等收入群體比重,保持一定的經濟增長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長率至關重要 第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關鍵是“提低”。 低收入者中收入較高的前40%人群是未來最有潛力成為中等收入群體的。如果將占中國人口71.5%的低收入者進行五等分組后,每組人群所占比重為14.3%,那么,低收入者中收入較高的前40%人群所占比重為28.6%,約等于當前中等收入群體比重(28.2%)。也就是說,若未來要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低收入者中收入較高的前40%人群是政策應重點瞄準的對象,他們最有希望加入到中等收入行列,最有潛力成為中等收入群體。 第三,脆弱中等收入群體和潛在中等收入群體的收入增長面臨一系列制約因素。 “擴中”的關鍵是“穩中”和“提低”,既要防范脆弱中等收入群體跌落為低收入者,也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讓那些收入相對較高的低收入者(即潛在中等收入群體)晉升為中等收入群體。影響這兩類群體收入增長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是脆弱和潛在中等收入群體的受教育水平低自身創收能力弱,且大多從事技術含量低、替代性高的職業,隨時面臨被替代的風險。51.2%的脆弱中等收入群體、61.9%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為初中及以下的低學歷,比穩定中等收入群體對應的比重(37.8%)分別高出13.4、24.1個百分點。從職業分布看,約39.2%的脆弱中等收入群體、44.7%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為一般的商業服務業人員、農林牧副漁水利業生產人員、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等可替代性強的低技能勞動力,比穩定中等收入群體對應的比重(29.5%)分別高出10個百分點、15.2個百分點。剩下的職業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的脆弱和潛在中等收入群體,也具有學歷低、技術含量低、工作被替代性高的特點。 二是潛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體大多工作在個體或私營企業且多為中小企業,就業穩定性差,就業質量不高,享受的社保待遇和公共服務不充分,抵御風險能力差。約77.8%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69.6%的脆弱中等收入群體工作在民營經濟,其中主要為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員工。僅17.9%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26%的脆弱中等收入群體工作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國有單位。所以,未來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必須比以往更大力度地發展民營經濟,特別是其中的中小微企業。 由于大多數潛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體工作在中小私營企業或個體戶即通常所說的“小商小販”,他們面臨的營商環境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一旦受到外部沖擊,收入隨時可能下降,甚至面臨失業無收入的風險。而且,他們難以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生產生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與此同時,教育、醫療和養老等高昂成本很大程度上侵蝕了他們的生活水平和消費需求。 潛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體中的農民工和農村居民,相比潛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體中的城鎮居民,他們的就業和收入存在更大不確定性,多為個體戶或工作在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完善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且受教育水平更低、技能水平更差、抵御外界風險的能力更弱。 三是各領域不同程度存在的機會不平等,制約了不少潛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體收入增長的潛力。例如,由于戶籍制度改革不到位,不少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面臨或多或少的歧視,無法實現與城鎮職工的同工同酬,享受不到應有的社保待遇。出生于農村貧困家庭或其他不利環境的孩子無法享有同等受教育機會,進而嚴重制約他們未來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力和獲取收入的能力,也降低了通過提升人力資本向上流動的可能性。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點措施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經濟增長和發展仍是第一位的。收入增長和收入分布變化是影響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的兩個重要因素。近20年中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的提高主要源于居民收入增長,而不是收入分布的變化。2002-2018年中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的提高,居民收入增長貢獻約90%,居民收入分布變化貢獻約10%。在盡快轉入高質量發展軌道的同時,力爭實現與潛在速度相適應的增長速度,為“擴中”打下堅實的基礎。 “擴中”的核心是著力提升低收入者的人力資本,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人力資本差距,以增效帶動增長的方式縮小收入差距。應促進人力資本公共投資均等化,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資源,縮小城鄉、地區、校際間硬軟件差距,縮小不同人群在獲得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質量方面存在的差距。從兒童早期發展做起,增加對學前教育的支出,特別是對農村地區、落后地區的學前教育增加政府投入,使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將高中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增加農村和落后地區高中教育經費,縮小這方面城鄉和地區之間的差別。 加強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調節力度,重點補上低收入者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短板。推進稅制改革,重點是從流轉稅為主導轉向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混合型框架,加大社保、轉移支付等的調節力度。以更大力度把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建立將國有資產所得收入作為調節社保支出的規范化制度保障。完善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優先補上對低收入者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欠賬,以此作為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 以“擴中”主要來源的農民工市民化為突破口,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推進并擴展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隨人員流動可攜帶的政策,實行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就學政策,打通農村社保醫保和城鎮居民社保醫保的銜接,讓更多的農民工能切實享受到城鎮保障性住房的權益。 著力改善營商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國約61.1%的中等收入群體、約77.8%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在民營經濟領域就業。改善營商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對“穩中”和“擴中”意義重大。落實稅收優惠、資金補貼等財稅政策,促進中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擴大就業機會。保護企業家的物權、債權、股權等基礎性財產權,為企業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塑造新型政商關系,建立社會容錯機制,為企業家創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建立企業家自我約束、自我凈化、自我糾錯機制。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創業者、尊重企業家、尊重納稅人的社會氛圍,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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